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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100018
 
            
            
            
                
- 處分日期
 
                - 2021/10/29
 
            
            
                
- 違規日期
 
                - 2021/08/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669,3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於110年8月6日檢具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檢驗報告,改善完成報請查驗。本局於110年8月11日及110年8月18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110年8月18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硝酸鹽氮檢驗值209mg/L(標準值50 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未完成限期改善。貴公司從事電鍍業,前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於110年8月6日檢具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檢驗報告,改善完成報請查驗。本局於110年8月11日及110年8月18日派員前往稽查,並於110年8月18日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硝酸鹽氮檢驗值209mg/L(標準值50 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未完成限期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693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委託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及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0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一年內第2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五甲里大順路一三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關廟區五甲里大順路一三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