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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2-112-04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4/10
- 違規日期
- 2023/03/02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石化公司)所提「臺南市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順廠及二等九號道路東側草叢區土壤污染整治場址整治第三次變更計畫(下稱第三次變更計畫)」經本府107年1月3日府環土字第1070050013號函核定在案,該計畫之「暫存區H區土壤污染移除施工計畫(修訂四版)(下稱H區施工計畫)」亦經本局111年6月13日環土字第1110064165號函核定通過,該計畫訂定貴公司H區應於111年11月30日完成,惟貴公司111年9月23日以中石化安順字第1110001090號函申請改善期程展延至112年2月28日,本局業於111年10月19日環土字第1110123659號函同意在案,合先敘明。 二、本局於112年3月2日至暫存區H區現場查核,現場除有挖土機持續施工外,該區域仍有污染土尚未清除,中石化公司顯未能依照本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核定之第三次變更計畫之H區施工計畫內容據以實施,顯已違反土污法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本局爰依土污法38條第2項規定,整治計畫未能依核定之內容實施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三、中石化公司顯未依第三次變更計畫之H區施工計畫內容據以實施,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112年5月31日前暫存區H區之污土全部移除。限改日期:112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項次1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42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