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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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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20007
- 處分日期
- 2018/12/03
- 違規日期
- 2018/04/2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4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鍋爐未接觸冷卻水經由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於該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經檢測 結果水溫為 38.4°C(放流水標準限值為35°C以下【適用於10月至翌年4月】),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程用水來源除使用自來水外亦有使用地下水,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3.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調勻池(一)增設1支迴流管線、調勻池(二)增設2支進流管線,惟許可未 登載。4.查核105年1月至105年9月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未依規定保存5年,以備查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0000元整,請依限於108年1月15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辦理許可證(文件)變更或檢具恢復原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運作之證明文件、107年4月26日起至提送日止廢(污)水處理設施相關操作紀錄文件,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應經其確認後,向本府報請查驗,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4條第2項、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本府依同法第40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第45條第3項、第46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4年10月19日環署水字第1040083906號令修正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鶴鳴村馬鳴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秀水鄉鶴鳴村馬鳴路1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