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昶工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5942352
共 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8 筆)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0/12/09
- 罰鍰金額
- NT$89,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1.由快混槽(T01-4)連接管線至許可未登載之廢水處理設備(慢混槽→化學沉澱槽→中繼槽)再連至放流槽(T01-7)2.於製程物料區發現一許可未登載之地下廢水貯存槽體3.所設置之乙級專責人員非常駐於貴公司並專職負責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2條所定業務。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20/08/18
- 罰鍰金額
- NT$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將放流水排放管線中段近水表處,連同管線截除並放置一旁,廢水處理流程由原水池(一)→原水池(二)後,利用沉水馬達將原水池(二)未經妥善處理之事業廢水以可拆式移動管連接至放流水管中段水表截斷處,繞過核准之廢(污)水處理流程後,經周界外核准放流口排放至地面承受水體,且經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8年7月31日至10月25日期間,共執行5次放流水採樣查證,檢測結果有害重金屬鎳多次超過放流水標準及氫離子濃度指數均小於二,其中108年9月7日有害重金屬鎳濃度高達16.9mg/L(放流水標準1.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5.9倍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9/12/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製程未填列片鹼去膜及水洗程序與未填報使用原料(片鹼);另查廢水處理區尚有貯存無機性污泥(D-0902)約30包(太空包盛裝),惟未標示於廠區配置圖中,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申請,並經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即逕行營運。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9/12/03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廠房門口左側貯存無機性污泥4包(每包約500公斤重),另廢水處理區貯存約30包(每包約800至1,000公斤重),惟上開貯存地點皆未依規定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9/12/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其中非製造程序產出類別填報產出廢塑膠混合物(D-0299),惟均申報無產出,經洽現場廠長表示D-0299為盛裝磷酸之空桶,經廠內洗淨處理後,改列廢塑膠容器(R-0204),每月均有磷酸空桶產出,貴公司未依規定申報廠內自行處理聯單資料及未依規定申報D-0299每月產出情形,上開違規情節經本局108年10月25日現場稽查確認屬實。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8/12/03
- 罰鍰金額
- NT$14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1.鍋爐未接觸冷卻水經由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於該放流口採取水樣送驗,經檢測 結果水溫為 38.4°C(放流水標準限值為35°C以下【適用於10月至翌年4月】),未符合放流水標準。2.程用水來源除使用自來水外亦有使用地下水,與許可登記事項不符。3.廢(污)水處理設施單元調勻池(一)增設1支迴流管線、調勻池(二)增設2支進流管線,惟許可未 登載。4.查核105年1月至105年9月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未依規定保存5年,以備查閱。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5/09/27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裁罰機關
- 彰化縣
- 處分日期
- 2015/08/24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