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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文號
23-114-020001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5/02/24
違規日期
2025/01/08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0條第3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4年1月8日派員稽查貴局辦理之本市中西區「赤崁文化園區改造工程」(管制編號:D107D82005),現場發現缺失如下:1.工地周界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缺失記4點;2.車行路徑具防制設施,惟有路面色差,缺失記4點;3.物料堆置未完全覆蓋,缺失記4點;4. 出入口路面色差,缺失記4點;以上依「營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已於114年1月24日環空字第1140013133號函限期於114年2月24日前改善。限改日期:114年02月2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條及第10條第3項,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六號一三樓
違規地址
臺南市中西區赤崁段122~127、129~139、141~143、145、11、19、31、39~43、64~72、75~84地號
統一編號
36724710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