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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30005
 
            
            
            
                
- 處分日期
 
                - 2024/03/15
 
            
            
                
- 違規日期
 
                - 2024/02/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47,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源操作許可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操證字第H5770-03號」,其製程應符合「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2年7月26日現場進行稽查檢測(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文化路二段一九三八號),污染源為蒸氣鍋爐E101,排放管道編號為P101(稽查時前揭污染物操作中)及檢測空氣污染物項目為氮氧化物及硫氧化物,檢測結果:氮氧化物濃度為140ppm(排放標準為100ppm),核已違反空污法之相關規定,經本府告發在案,並以112年9月22日府環空字第1120260627號函限期於112年11月30日前完成改善;倘經查驗後未完成改善,即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先予敘明。二、惟查貴廠未能於112年11月30日前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書,核認原違反之情事尚未完成改善,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475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文化路二段一九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笨港里文化路二段一九三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