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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100019
- 處分日期
- 2017/10/30
- 違規日期
- 2017/08/0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貴公司清運車輛(車號:188-UK)於106年8月9日載運廢棄物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經平台人員執行檢查,發現載運超過規定尺寸之人造石(廢棄物不得超過長80公分×寬40公分×高10公分)、廢玻璃、辦公椅(廢金屬)等,惟前揭廢棄物係屬「管理辦法」第4條第4款、第8款規定不得交資源回收廠代處理之廢棄物,已違反「管理規則」第4條第4款、第8款規定、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號規定,罰鍰新臺幣1萬2千元整。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二甲里五甲二路二六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二甲里五甲二路二六一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