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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100028
- 處分日期
- 2017/10/26
- 違規日期
- 2017/09/2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6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6年9月18日函請本局察查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流向,經本局106年9月28日派員至本市大寮區華東路48號稽查,貴公司人員表示主要係從事肉類食品(雞肉)分切,無烹飪作業,產出之動物性廢渣(殘骨、殘油皮)係委託通益企業行清運至自由畜牧場,每日約清運3至7公噸左右,另依所提供之銷貨單,自106年9月1日至106年9月27日止已清運約154公噸以上。另按貴公司提供之運送趟數紀錄表,106年9月12日及106年9月26日清除車輛(車號:623-UJ)車主係登記通亨企業行,非屬合法運輸業或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再按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6年9月8日來函提供之資料,貴公司之雞皮由通益企業行清運後轉售予崇憶企業社(非屬再利用機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16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16條規定,依同法第52條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華東路四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華東路四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