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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10016
- 處分日期
- 2017/11/22
- 違規日期
- 2017/09/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白河區河東里糞箕湖81-3號從事造紙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9月4日派員督查,現場查核廢水處理設施,發現貴公司固液分離裝置(T01-2)督察,進、出流端皆未裝設流量計測設施,依排放許可證之登記事項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1月0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第3條第1項附表三及附表八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白河區河東里糞箕湖八一之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白河區河東里糞箕湖八一之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