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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90005
- 處分日期
- 2021/09/22
- 違規日期
- 2021/07/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操作許可證,並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0年7月5日至貴公司花蓮廠稽查,經查於廠內E101砂石進料斗後方露天堆置物料,未列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內,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同法第62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0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花蓮市民心里美工五街三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花蓮市民心里美工五街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