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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40019
- 處分日期
- 2018/04/17
- 違規日期
- 2017/05/3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一、本署106年5月31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公司砂石洗選作業所產出廢水經處理、貯留後,再以管線及溝渠方式輸送至毗鄰富晟企業行所設置廢水處理設施處理,惟該公司未取得上開許可文件逕行於場區貯留廢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二、另督察,發現該公司從事砂石破碎、洗選及堆置作業,作業區旁堆置之砂土石,經丈量最大堆砂土石上方平台約6,300立方公尺,屬本署公告第5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依規定取得許可文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經貴府於104年9月17日予以裁處罰款10萬元整並命停工在案。本署於106年5月31日再次督察時,發現該公司正進行砂石洗選及出料作業,且場內堆置數堆砂土石,另會同該公司人員至作業區旁最大堆砂土石上方平台,丈量可量測尺寸長約80公尺、寬約25公尺、高約10公尺,堆置數量約2萬立方公尺,堆置量大於3,000立方公尺,查該公司仍尚未取得許可文件,未遵行主管機關所為停工命令,涉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刑責規定,已移請內政部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進行偵訊。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1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里港鄉三廍村江南巷二之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里港鄉三廍村江南巷2之1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