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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20022
- 處分日期
- 2023/02/09
- 違規日期
- 2022/10/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從事電鍍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0月1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事業清洗壓濾式污泥脫水機版框所產生之廢水,未於作業環境中妥善收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本案於111年12月19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322)限期112年2月3日改善完成,貴公司於112年1月31日函報改善完成文件在案。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