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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柏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文號
40-111-070061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22/07/28
違規日期
2022/07/28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款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貴事業產出之廢液 pH 值大等於12.5(C-0201)、廢液 pH 值小等於2.0(C-0202)、廢液閃火點小於 60 ℃(C-0301)於110年6月至111年6月迄今未有清運紀錄,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超過1年,未依規定清理廢棄物或申請廢棄物貯存展延,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貯存以1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2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1年」規定。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貴事業產出之廢液 pH 值大(等)於12.5(C-0201)、廢液 pH 值小(等)於2.0(C-0202)、廢液閃火點小於 60 ℃(C-0301)於110年6月至111年6月迄今未有清運紀錄,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超過1年,未依規定清理廢棄物或申請廢棄物貯存展延,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貯存以1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2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1年」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大潭北路二九號
違規地址
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大潭北路二九號
統一編號
54661301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