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柏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54661301
共 10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0 筆)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7/2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貴事業產出之廢液 pH 值大等於12.5(C-0201)、廢液 pH 值小等於2.0(C-0202)、廢液閃火點小於 60 ℃(C-0301)於110年6月至111年6月迄今未有清運紀錄,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超過1年,未依規定清理廢棄物或申請廢棄物貯存展延,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貯存以1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2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1年」規定。經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資料,貴事業產出之廢液 pH 值大(等)於12.5(C-0201)、廢液 pH 值小(等)於2.0(C-0202)、廢液閃火點小於 60 ℃(C-0301)於110年6月至111年6月迄今未有清運紀錄,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超過1年,未依規定清理廢棄物或申請廢棄物貯存展延,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貯存以1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2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1年」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5/02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於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核准之廢棄物貯存區(C-0201、D-2302、D-2303、D-1703)及車行路徑,貯存其他種類廢棄物或資源化產品,未依許可證核准之廢棄物位置貯存,上開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5/02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9月26日環署廢字第108006918號函修正「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辦理。經本局今年3月勾稽貴事業H53A301511000018、O170692311000338,申報處理方式錯誤,核已違反上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2/04/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許可證號:111桃園市廢甲清字第0074號),查貴事業負責人於108年1月28日變更住址,惟遲於111年2月25日於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網路申請審查管理系統向桃園市政府辦理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負責人住址未於30日內辦理變更。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8/13
- 罰鍰金額
- NT$3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31條之1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31-1條暨同辦法附件二「處理機構錄影系統設置要求」管制類型第一類、甲級處理機構(物理處理者除外)之處理機構錄影系統管理要求:紀錄應保存12個月,惟現場查核調閱109年8月13日至109年9月4日錄影影像未保存(經貴事業110年8月16日(110)冠柏字第11008002號陳述意見表示未保存影像至109年9月13日),未符合上開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8/13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於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核准之停車位範圍堆放大量空桶、廠內廢棄物(D-1399、D-2302、D-2303)貯存區貯放資源化產品塑膠桶、廠內廢棄物(D-1703、D-1799、D-1504、D-2399、D-0299)貯存區存放C-0301,上開行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授權訂定之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8/13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收受廢棄物廢液閃火點小於60℃(C-0301)之廢盛裝容器,未標示貯存日期,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授權訂定之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7/14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第8條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係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7年11月27日環署廢字第1070095425號修正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之適用對象[公告事項一、(十五)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9月26日環署廢字第1080069918號函修正「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三)規定辦理,經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確認,貴事業產品申報異常,復經貴事業函復且經本局查詢後已完成修正,惟貴事業申報資料錯誤之事實,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1/05/18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係領有本市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證號:107桃廢處字第0079-1號),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31-1條暨同辦法附件二「處理機構錄影系統設置要求」管制類型第一類、甲級處理機(物理處理法除外)之處理機構錄影系統管理要求:紀錄應保存12個月,惟貴事業來函報備109年3月1日至109年8月12日錄影影像未保存。
- 裁罰機關
- 桃園市
- 處分日期
- 2020/02/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8年12月18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大潭北路29號)查核發現,許可證核准之停車位範圍堆放產品及收受廢棄物;另查資源化產品塑膠片尺寸大於2.5公分與許可產品規範不符,及部分產品未標示用途範圍,不符核准之許可證內容,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規定授權訂定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規定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