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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30027
- 處分日期
- 2022/03/15
- 違規日期
- 2021/11/2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10年11月2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本局前往貴公司(二廠)執行稽查作業,查貴公司(二廠)領有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查核時製程運作中,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如下:(一)109年空污費申報接著劑及紙類年用量皆超過許可證核定年最大用量,超過許可容許範圍上限10%。(二)印刷機(E001-E004)每日操作溫度及觸媒焚化爐(A001)廢氣處理量、爐內燃燒溫度未依許可證規定每日及連續操作紀錄。(三)現場設有1台廢油墨蒸餾回收設施,其與製程有上下游關係,未登載至操作許可證內。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經一路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忠和里臨港路二段八二之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