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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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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80004
- 處分日期
- 2018/08/02
- 違規日期
- 2018/05/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7年5月9日至貴公司複查,雖未發現有排放廢水情形,惟查其鹽酸、草酸、皮膜劑及清洗槽貯存液體較前次減少一半,經貴公司負責人表示,係利用地下水稀釋後以0.5馬力之沉水馬達抽至廠區旁雨水管排出,此有錄影存證且稽查紀錄經負責人簽名確認無訛,又廠區前方雨水溝壁亦呈現與貯槽相同橘黃色,貴公司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排放廢水且無工廠登記證明文件,現場已請貴公司立即停工;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自107年05月09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安生里晉元街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仁愛路279巷6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