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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110001
- 處分日期
- 2018/11/01
- 違規日期
- 2018/10/2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7年10月24日來函表示,位於本市小港區區大業南路7號(本市小港區鳳鼻頭段1027地號等14筆土地)建物拆除工程(領有高雄市政府工務局107年4月2日(107)高市工建築拆字第00099號拆除執照),且已繳納空污費,核屬公告列管事業,惟貴公司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即自行拆除,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同法第52條及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6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龍鳳里大業南路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南路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