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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來牧場

文號
30-110-110045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1/11/18
違規日期
2021/10/0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6第1項第2款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經營福來牧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發現貴牧場所申辦之廢水管理計畫為全量廢(污)水貯留,惟本局稽查時發現有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情形,與核准內容不符,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6第1項第2款規定,茲依同法第46條及第6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如主旨。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6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田厝段一八八五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田厝段一八八五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