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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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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創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花蓮相一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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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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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1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1/09
- 違規日期
- 2022/08/0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旨揭本府於110年5月24日同意該公司因廢(污)水專責人員專責人員離職由代理人代理,並限該公司於代理期滿十五日內(111年8月1日前)完成同一級別以上之核定設置,惟該公司遲於111年9月2日完成廢(污)水專責人員之設置,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及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南濱路一段五○三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南濱路一段50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