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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10010
- 處分日期
- 2025/01/09
- 違規日期
- 2024/03/26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於本市林園區工業一路1號從事氯乙烯單體製造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335-06號),本局113年3月26日稽查發現鹽酸發生器E010與緩衝槽E048有一條廢氣管線連接,該管線流向未標示於許可證內,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本案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工業一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林園區溪州里工業一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