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09-060020
- 處分日期
- 2020/06/16
- 違規日期
- 2019/07/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7月8日執行聯合查緝時,查獲貴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之情事,查核情形說明如下:(一)排放管道P002多成份分析儀的儀器序號(N1-PD-0013)與確認報告書登載資料(N1-PN-0964)不一致,惟未依規定重新進行監測設施確認程序,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原108年4月12日公告之管理辦法;下同)第9條第1項規定。(二)另查CEMS維護保養紀錄發現108年6月18日22時至6月19日14時間有進行排放管道CEMS採樣系統之O2抽氣泵及FILTER之更換作業,惟未於更換前7日或拆除日24小時內提報原因、拆除及安裝時間,並於安裝作業期限屆滿後7日內提報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及校正誤差查核之各項測試結果符合性能規格之證明文件,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7月15日前完成改善及提送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本局將依法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8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及第3項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3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進行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東園里一一鄰慶光路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慶光路80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