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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4-050001
- 處分日期
- 2025/05/07
- 違規日期
- 2025/02/1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3款,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19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2月11日15時0分派員至本縣石城稽查站會同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建設處、農業處及本局稽查人員執行廢棄物車輛攔查,查獲貴公司所有車輛(車牌:KEJ-2016,半拖車車號:HAA-1538,駕駛人石OO)提供廢棄物隨車證明文件載明廢棄物產源為新竹縣新豐鄉上坑村坑子口OOO號(OOO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無機性污泥(D-0902),貴公司清除機具雖持有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惟未載明處理機構地點,未符合廢棄物產生源隨車證明文件文書格式,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9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2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3款、第19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宜蘭縣冬山鄉龍祥十路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宜蘭縣頭城鎮石城稽查站。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