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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2-113-120001
- 處分日期
- 2024/12/16
- 違規日期
- 2024/10/3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3年7月17~19日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1~113年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整治監督查核應變計畫之第一、二套熱處理實廠尾氣煙囪例行檢測,檢測結果氯化氫49ppm,已超過第四次變更整治計畫尾氣排放標準40ppm。2.本局於113年9月13日以環稽字第1130120448號函請中石化公司限期113年9月20日前完成改善並裁罰20萬元罰緩,中石化公司於113年9月20日提送改善完成報告。3.本局於113年10月29~31日進行第一、二套熱處理實廠尾氣煙囪複查作業,10月29-30日採樣項目為戴奧辛及總汞(粒狀汞與氣態汞),10月31日原訂進行不透光率、Dust、O2、CO、CO2、SOX、NOX、HCl等一般項目因康芮颱風改期無採樣,本次檢測結果戴奧辛0.183 ng-TEQ/Nm3超過第四次變更整治計畫戴奧辛尾氣排放標準(0.1 ng-TEQ/Nm3)。4.本次為一、二套熱處理實廠煙道尾氣複查作業,惟複查結果仍超出第四次變更整治計畫之排放標準,顯見中石化公司未完成限期補正之要求,本局將依土污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裁處,並請中石化公司於114年1月24日前完成改善1、2套熱處理煙道之尾氣排放以符合第四次變更計畫之排放標準,並將改善成果送至本局。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0元整,限改條件:改善操作過程步驟疏失及檢驗1、2套熱處理煙道之尾氣排放以符合第四次變更計畫書之目標值,並將改善成果送至本局。限改日期:114年01月24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規定暨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裁罰基準第2條附表項次十一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社區經建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北汕尾二路四二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