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07-070005
- 處分日期
- 2018/07/12
- 違規日期
- 2018/06/0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本署107年6月4日派員督察,該場從事果菜殘渣及廚餘等廢棄物再利用製成有機肥料,督察時勾稽該場申報紀錄發現,該場產出之動植物性殘渣混合物(D-0199)及廢塑膠混合物(D-0299)107年1月至4月未正確申報貯存數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另勘查場區發現,該場收受之原料果菜殘渣(R-0114)及半成品部分露天堆置於場區空地,無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且貯存地點、設施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滲透、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違反同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再查該場收受果菜殘渣(R-0114)從事再利用,惟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再利用機構、再利用方式及處置證明,未做成紀錄,違反同法第39條第1項暨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鹽埔鄉高華段九八五地號,高華段九九一地號,高華段九九二地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鹽埔鄉高華段985,991,992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