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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群畜牧場

文號
30-108-070002
裁罰機關
花蓮縣
處分日期
2019/07/10
違規日期
2019/05/31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罰鍰金額
NT$688,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案經查貴畜牧場為與詹惠景畜牧場共同申請廢(污)水簡易排放許可之事業,惟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108年5月31日下午12時15分至貴畜牧場現場稽查,稽查時畜牧場現場操作中,現場於放流口採集水樣4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9℃、pH為7.18,符合規定,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37.5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4.2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3.5mg/L(放流水標準80mg/L),惟於放流口位置旁發現一支未經許可之不明管線且排放廢水中,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於該排放口採集水樣4瓶(其中1瓶加酸至pH2以下),現場檢測水溫為29.2℃、pH為7.33,符合規定,其餘水樣經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680mg/L(放流水標準600mg/L)、懸浮固體檢測值為757mg/L(放流水標準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960mg/L(放流水標準80mg/L)皆已超過放流水標準且超過5倍以上屬嚴重違規,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88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6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花蓮縣富里鄉豐南村二一鄰四三號
違規地址
花蓮縣富里鄉豐南村二一鄰四三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