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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1-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2/06/01
- 違規日期
- 2020/11/0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109年7月7日向本局申請甲級廢棄物處理廠同意設置文件變更,然本局於109年11月2日派員現勘時發現現場已設有未經許可登載之處理設備,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田單三街四號、五街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田單三街4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