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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10013
- 處分日期
- 2019/11/05
- 違規日期
- 2016/11/1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分局轄管之大甲彰濱段清水服務區於本市臺中市清水區吳厝里吳厝二街91號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中之其他指定地區或場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領有本局核發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732-10號),經查已符合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事業,惟貴分局未於105年11月19日前依規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代理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查貴分局已於106年9月1日提送申請資料並經本局核備在案,故無再限期辦理改善必要。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四段五巷五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吳厝里吳厝二街9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