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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濱企業社

文號
40-114-030012
裁罰機關
苗栗縣
處分日期
2025/04/01
違規日期
2025/02/05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2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4年2月5日派員會同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造橋分駐所,查獲司機范裕祥駕駛鴻濱企業社權屬車輛(車號: 839-VK)載運剩餘土石方,行駛於本縣造橋鄉台1線19號前道路,稽查時依司機所提具購土證明,經至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查詢,勇城重機工程有限公司非政府機關核准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故上述文件視同無效之產生源證明文件。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新竹市北區金雅里金雅西街一五七巷八號
違規地址
苗栗縣造橋鄉台一線19號前道路
統一編號
26157245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