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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20012
- 處分日期
- 2017/12/07
- 違規日期
- 2017/09/2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中心106年4月(實際查核最大水量為2,437.34 CMD)、5月(實際查核最大水量為3,724.61 CMD)、6月(實際查核最大水量為3,269.4 CMD)、7月(實際查核最大水量為5,452.9 CMD)、8月(實際查核最大水量為3,462.8 CMD)及9月(實際查核最大水量為4,004.3 CMD)期間填寫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操作記錄放流水量大於本府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核准排放量1,740 CMD,貴中心未依本府核准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記事項運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條件:完成廢水排放許可證變更登記,取得本府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限改日期:107年02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9條,準用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7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5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安慶里郡安路七段一八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海南里郡安路七段一八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