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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110004
- 處分日期
- 2020/11/04
- 違規日期
- 2020/09/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新營廠於本市新營區從事瀝青混凝土生產,本局109年9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新營廠聯合稽查,經查貴公司新營廠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南市府環空操證字第D1097-01號),現場發現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缺失如下:(一)廠內物料堆置區阻隔牆高度未達實際堆置高度一.二五倍,記4點。(二)廠內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鋪設混凝土地面,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三)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2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附表一、附表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民生里三民路一八六巷二之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嘉芳里八德路一及三號A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