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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宏畜牧場

文號
30-111-010008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2/01/05
違規日期
2021/11/0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30,8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臺端經營男宏畜牧場從事養豬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6日派員稽查發現,放流口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懸浮固體檢測值93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91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經查臺端自本次違反之日起往前回溯1年內,曾違反相同規定,茲依同法第40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8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1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萬興段一三九六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萬丹鄉屏五十鄉道18號(男宏畜牧場)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