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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50022
- 處分日期
- 2021/05/19
- 違規日期
- 2021/03/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91,1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一、貴公司位於本市沙鹿區鹿峰里星河路567號從事印染整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445-09號),經本局於109年11月17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事業代表於放流口採樣檢驗結果,測得放流水之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51mg/L(限值:100mg/L)及 pH 值:9.4(限值:6-9),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本局前於110年3月17日中市環水字第1100023105號函開立裁處書(裁處書字號:30-110-030011)在案並期於110年3月23日前完成改善,先予敘明。二、另貴公司於110年3月22日未具文號函送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本局於110年3月26日派員前往複查並會同貴公司代表於放流口(D01)處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測值:348mg/L(限值:10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將依法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911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鹿峰里星河路五六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鹿峰里星河路56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