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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90004
- 處分日期
- 2021/09/05
- 違規日期
- 2019/05/1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75,5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位於本市太平區東平路715巷14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與創鑫陽極企業有限公司共同申請處理,並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525-07號),經本局於108年5月15日派員前往查核並會同現場人員於共同處理放流口採驗水質結果,pH 測值:9.2(限值:6.0-9.0)、硝酸鹽氮測值:142.0 mg/L(限值:50mg/L)、懸浮固體測值:45.6 mg/L(限值:3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前經本局於108年8月23日中市環水字第1080098969號函已開立「創鑫陽極企業有限公司」裁處書(30-108-070033)在案,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58條裁處貴公司。貴公司之共同申請處理「創鑫陽極企業有限公司」已於108年7月12日提送「違規原因探究及改善措施報告」,並於108年8月12日提送完成改善且檢具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含pH 值、硝酸鹽氮、懸浮固體項目)及「改善措施執行完成報告書」報請本局查驗,經本局108年8月13日複查結果,認定完成改善,爰不另命貴公司限期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755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8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東平路七一五巷一四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太平區東平路715巷14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