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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110002
 
            
            
            
                
- 處分日期
 
                - 2017/11/14
 
            
            
                
- 違規日期
 
                - 2017/08/0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並領有臺南市政府核發甲級廢棄物處理許可證,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6年8月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處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太子廠「其他合成樹脂或塑膠製造程序」產出之含鹵化有機之廢化學物質(D-2301),103年1月、2月分別收受0.3及2.14公噸合計2.44公噸,惟產出申報1月使用量為0公噸,2月使用量為2.14公噸,共短少0.3公噸,惟貴公司從事前述廢棄物處理時未將處理設施進料、出料製成操作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二街四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鹽行里中正二街四三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