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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080012
- 處分日期
- 2021/08/18
- 違規日期
- 2020/09/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包裝材料印刷,領有本局核發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958-03號,有效期限:109年9月8日至112年1月13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分別於109年9月30日及109年11月10日督察時發現貴公司增設2台廢溶劑回收設備,處理印刷製程產出之廢油墨及廢溶劑,回收之溶劑作為廠內機台擦拭使用,惟該溶劑回收設備未登載於核定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一、罰鍰新臺幣100,000元,並限期於110年9月18日前向本局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
二、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限改日期:110年09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十路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十路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