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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6-110034
- 處分日期
- 2017/11/20
- 違規日期
- 2017/09/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6年9月21日派員至貴公司(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8路22號)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1)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151-00號),依據操作許可證M01核定重金屬汞、鎘、鉛及其化合物定期檢測頻率為每年一次,查貴公司M01許可證於105年7月6日生效,依規定貴公司應於106年7月5日前完成重金屬項目第一次定期檢測,貴公司因檢測公司期程排定因素於106年5月26日和字第10605261號函向本局申請定期檢測期程展延,本局於106年6月5日中市環空字第1060057439號同意貴公司檢測期程展延至106年7月28日,惟貴公司排放管道(P101、P201)檢測項目重金屬汞、鎘、鉛及其化合物遲至106年8月2日始執行檢測作業,未依許可證核定之定期檢測頻率執行檢測作業,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因貴公司已於106年8月2日完成檢測作業,本局不另予限期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八路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八路二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