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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3-070014
- 處分日期
- 2024/07/16
- 違規日期
- 2024/06/17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前於113年5月6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於周界見得貴廠排放白煙情形,查貴廠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印染整理程序(M02)」操作許可證,現場污染源熱定型機(E201及E202)作業中,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靜電集塵器(A201及A203)皆與許可操作內容不符,電壓皆為240V(許可證操作範圍皆為20~100V)、操作電流A201為0.0mA~0.24mA及A203為6.08mA~10.4mA(許可證操作範圍皆為0.2~1.5A)及集塵器壓降皆為0pascals(A201許可證操作範圍為50~150pascals及A203許可證操作範圍為30~100pascals),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並限期貴廠應於113年6月5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續於113年6月17日派員至貴廠複查,現場印染整理程序(M02)污染源熱定型機(E201及E202)作業中,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靜電集塵器仍皆與許可操作內容不符,電壓A201為250V及A203為240V(許可證操作範圍皆為20~100V)、操作電流A201為1.94mA~3.35mA及A203為6.93mA~12.5mA(許可證操作範圍皆為0.2~1.5A)及集塵器壓降A203為230pascals(許可證操作範圍為30~100pascals),貴廠仍未完成前開改善事項。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7月1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待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宏竹里大竹北路三三一巷三六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宏竹里大竹北路331巷3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