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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8-010004
- 處分日期
- 2019/01/03
- 違規日期
- 2018/10/1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07年10月15日派員至本市小港區豐登街45號(宏明段609之1地號)稽查,發現貴公司清運機具於場內清洗並以簡易式污水槽收集,遂排放至道路側溝,廠內污水槽經檢視水面上層浮有雜物,且有部分污泥沉澱現象,污水未有效處理即排放至道路側溝,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3)規定加重處分。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豐登街四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小港區豐登街45號(宏明段609之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