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禎祥畜牧場

文號
30-106-070042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07/20
違規日期
2017/05/2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
罰鍰金額
NT$42,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一.本署於106年5月23日派員督察,發現該場未每日記錄廢水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度數及放流口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讀數、操作參數及污泥之產生、貯存、清運量,未按次記錄,每月統計;未依規定標示其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單元、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又其放流口告示牌未標示座標,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3條第1項第4款、第66條第2項規定。二.另發現該場終沉池污泥上浮,放流口排放水質不佳,經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822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2670毫克/公升,標準值:45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935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1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第7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7-030049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新全段一五四二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新全段一五四二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