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8-110048
- 處分日期
- 2019/11/12
- 違規日期
- 2019/09/1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太平區光興路183號從事健身器材塗裝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續於108年9月18日再次督察時發現廠區內2套製程均產生廢水,各設簡易沉澱槽處理後排放,且粉體塗裝製程廢水正由未經許可排放口排放置廠區外地面水體,經採樣檢測結果尚符合放流水標準,惟貴公司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逕行排放廢水至地面水體,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文到日起全部停工。
違規限期改善部分:請貴公司經命停工後,應申請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後始得營運、產生及排放廢(污)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里區立仁里好來五街一二五巷一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太平區光興路18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