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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東和畜牧場

文號
30-114-020005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5/01/24
違規日期
2024/09/1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臺端經營之丁東和畜牧場從事豬隻飼養作業,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屏縣環水許字第01301-01號)效期至113年8月30日。臺端於113年8月28日始上傳「丁東和畜牧場之畜牧許可(申請)資料」,未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於期滿前6個月前起算5個月期間內申請展延,故依同辦法第31條第3項規定,貴牧場應於許可證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即113年8月31日)停止營運及產生廢水。惟本府環境保護局113年9月10日派員稽查發現該場仍飼養豬隻400頭,廢水設施操作中,放流口有水排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新興段九七○、九七一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新興段970、971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3/18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