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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080001
- 處分日期
- 2018/08/01
- 違規日期
- 2018/05/1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5月1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廢棄物代碼A-8801)袋裝約60至70袋貯存於廠外(永康區自強路115號),惟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無登載該貯存地址、地號,是貴公司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並經審查通過,即逕行營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於改善期限屆期前提送改善完成報告(檢附相關佐證資料)至本局審查。限改日期:107年09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自強路一四○巷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