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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50026
- 處分日期
- 2020/05/25
- 違規日期
- 2020/03/2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53,2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於台端放流口採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707mg/L(超過放流水標準(600mg/L)0.18倍)及懸浮固體為44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50mg/L)28.3倍),皆超過放流水標準;另台端廢(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表凌晨24時為關機狀態,惟台端未依規定妥善維護並維持其正常功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3200元整,台端應於109年7月10日前,檢具廢水處理設施或措施具體改善證明文件或相關佐證資料,以及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09年3月17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另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操作正常之證明文件,倘台端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台端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07月1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華崙里二鄰太平路四段九二六巷建九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崙仔腳段一○三七地號,崙仔腳段一○三八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