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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壬主畜牧場

文號
30-108-120014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9/12/10
違規日期
2019/10/0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派員督察時,發現該畜牧場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文件,且排放口正排放廢水,經採集所排廢水,檢測結果生化需氧量211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377毫克/公升、懸浮固體231毫克/公升等超過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灣內村灣內段一二三八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灣內段1238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