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2-110015
- 處分日期
- 2023/11/28
- 違規日期
- 2023/10/13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之固定污染源「鍋爐發電程序(含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01),操證字號:H1570-15號」,該程序應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進行連續自動監測,本府環保局於112年10月13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發現貴公司排放管道P002之不透光率於4月27日累積超限55筆,違反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附表,粒狀污染物每日不透光率6分鐘監測值超過20%之累積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之規定(換算每日不得超過40筆),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二八一號、二八一之一號、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永安里永福路二八一號、二八一之一號、三○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