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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3/06/06
- 違規日期
- 2023/03/3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官田區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經本局112年3月30日派員至貴公司進行環保署逸散性管辦下放名單稽查作業暨辦理112年3月6日缺失改善複查作業,是日貴公司未有瀝青出料作業。經查現場發現缺失如下:1.堆置區未採任何防制措施,缺失記點10點;2.場內車行路徑鋪設瀝青及級配,路面及配鋪設厚度不足,車行路徑有明顯色差,缺失記點4點;3.出入口採自動洗車,但未確實清洗至出入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缺失記點4點;總計點數為18點,上開缺失有稽查單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2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法第6條第2款、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南廍里南廍一二○號之八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南廍里南廍一二○號之八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