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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80052
- 處分日期
- 2020/08/31
- 違規日期
- 2017/09/0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20,0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2.該事業係從事廢棄物焚化處理作業,前經本署108年7月8日、8月29日執行固定污染源連續動監測設施(CEMS)查核作業,發現該事業有藉由調整中控室電腦參數設定(設定項目:全幅值一、全幅值二)之方式,降低監控污染物原始濃度值,經比對其CEMS系統之DAHS原始資料與HCl氣體分析儀內存取之原始分析數據,發現該事業自102年~108年間長期於HCl分析數據超過排放標準時即調低污染物量測範圍(全幅值一、全幅值二)以使監控數據降低符合排放標準,並傳輸經調整後之空氣污染物監測數據至臺中市環保局,該事業未依連線確認報告書之規定與臺中市環保局連線傳輸其實際監測數據,核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亦屬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第1項所稱之情節重大(該事業長期排放超過排放標準之有害空氣污染物質-鹽酸氣(HCl),分析儀器內儲存之HCl小時平均值甚至達到716.26 ppm,有危害.公眾健康之虞);另該事業以調整後之空氣污染物監測數據傳輸至台中環保局涉犯空氣污染防治法第54條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申報不實部分已由臺中地檢署進行偵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8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並從一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且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第1項第5款認定係屬情節重大,另爰引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暨第2項規定予以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東園里一一鄰慶光路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烏日區烏日區東園里一一鄰慶光路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6/02 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