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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20015
- 處分日期
- 2023/02/24
- 違規日期
- 2023/01/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4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桃園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聚氯乙烯化學製造程序-聚氯乙烯(PVC)塑膠製造程序(M01)」證號H6010-01號。2.本府環保局於112年1月9日至現場稽查,現場污染源運作中,並發現製程區廢水收集系統,輸送渠及貯留單元設備V540其廢水液面與大氣接觸,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及「聚乙烯及聚氯乙烯製造業空氣污染物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0條之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告發處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6月0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二一鄰海湖東路三七五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二一鄰海湖東路三七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