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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文化局

文號
41-113-010321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4/01/17
違規日期
2023/11/03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
罰鍰金額
NT$3,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於112年11月3日上午10時33分許,會同中西區區公所、登革熱防治中心,至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權管古蹟-吳園(坐落本市中西區民權路二段30號)勘查,現場於園中十八卯茶屋前水溝,發現有未妥善處理致孳生孑孓情事,明顯有事實足認為有孳生病媒蚊幼蟲之虞,違反旨揭規定禁制污染環境行為,現場拍照存證。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000元整。
裁處依據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暨臺南市政府100年1月13日南市府環管字第10000507350號公告規定,爰依同法第50條第3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1款附表1項次13規定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六號一三樓
違規地址
臺南市中西區民權路二段30號(吳園十八卯前水溝)
統一編號
36724710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