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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春食品行一廠

文號
20-108-040001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9/04/01
違規日期
2019/01/2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1.本案於108年01月24日06時28分至現場查察,稽查時於該廠會同業者巡查,該廠作業中,現場鍋爐運作中。2.查該廠作業之鍋爐已達5頓,現場業者未能提供該鍋爐之設置許可證,上述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第24條第1項相關規定(現場拍照存證,並與業者確認無誤)。3.現場已請業者立即停止作業,並告知業者未領有設置、操作、試車許可證前不得再進行作業(亦告知環保相關法令)。4.本局已當面告知業者違反上述法條,如有疑義可於文到期限內向本局提出陳述意見。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林內鄉林中村瑞農路五○巷二八號一樓
違規地址
雲林縣林內鄉林中村瑞農路47-5號
統一編號
45468418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